两年前,我丈夫张涛的父母去世,留下一套房屋。张涛有个弟弟,两人一直没有提分割房屋的事。2010年底,我与张涛关系恶化,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张涛通过公证表示放弃对他父母遗产的继承,并协助他弟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认为张涛父母死亡时,张涛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就应当认为他接受父母留下的房屋,而且这种接受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涛此时放弃继承权其实是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律师回复:
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我认为张涛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理由如下:
首先,张涛放弃继承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如果想放弃继承权,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在你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张涛父母遗留的房屋还没有做分割,属于没有被处理,因此张涛可以提出放弃继承权。
张涛放弃继承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取决于他的放弃是否会导致他不能履行法定的义务。如果因为放弃继承权而致使他不能履行法定义务,那么放弃行为属于无效。张涛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必然会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是继承这笔遗产并不是他对你必须尽到的法律义务,他放弃继承也不会导致他对你的法定义务不能履行。因此,张涛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是有效的。
其次,张涛放弃的是继承权,而非夫妻财产权。你能否享受到张涛父母的遗产,关键在于张涛父母的遗产是否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权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处理,把遗产转化为继承人的财产,但在分割处理前,继承人享有的仍是继承权,而不是财产权。张涛虽然取得了对父母房屋的继承权,但因为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所以他享有的继承权并没有转化为财产权,他放弃继承房屋也就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说。要知道,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明确的、物化的财产,而不是期待的财产。
最后,即使张涛没有放弃继承权,在遗产分割前,你也无权要求张涛和他弟弟分割遗产。何时分割遗产、如何分割是继承人之间的事,无需征询他人意见,无需征得他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