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家庭继承家庭继承 → 丈夫放弃他应继承的遗产,妻子该如何维权?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丈夫放弃他应继承的遗产,妻子该如何维权?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2/2/17 15:24:22 阅读次数: 2206

两年前,我丈夫张涛的父母去世,留下一套房屋。张涛有个弟弟,两人一直没有提分割房屋的事。2010年底,我与张涛关系恶化,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张涛通过公证表示放弃对他父母遗产的继承,并协助他弟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认为张涛父母死亡时,张涛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就应当认为他接受父母留下的房屋,而且这种接受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涛此时放弃继承权其实是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律师回复:

 

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我认为张涛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理由如下:

 

首先,张涛放弃继承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如果想放弃继承权,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在你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张涛父母遗留的房屋还没有做分割,属于没有被处理,因此张涛可以提出放弃继承权。

 

张涛放弃继承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取决于他的放弃是否会导致他不能履行法定的义务。如果因为放弃继承权而致使他不能履行法定义务,那么放弃行为属于无效。张涛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必然会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是继承这笔遗产并不是他对你必须尽到的法律义务,他放弃继承也不会导致他对你的法定义务不能履行。因此,张涛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是有效的。

 

其次,张涛放弃的是继承权,而非夫妻财产权。你能否享受到张涛父母的遗产,关键在于张涛父母的遗产是否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权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处理,把遗产转化为继承人的财产,但在分割处理前,继承人享有的仍是继承权,而不是财产权。张涛虽然取得了对父母房屋的继承权,但因为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所以他享有的继承权并没有转化为财产权,他放弃继承房屋也就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说。要知道,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明确的、物化的财产,而不是期待的财产。

 

最后,即使张涛没有放弃继承权,在遗产分割前,你也无权要求张涛和他弟弟分割遗产。何时分割遗产、如何分割是继承人之间的事,无需征询他人意见,无需征得他人同意。


上一篇:死者家属对医疗事故赔偿金如何分割?
下一篇: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我能否变更公证过的遗嘱?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