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我和前夫黄冰离婚,法院判决7岁的女儿随我生活,黄冰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2010年1月黄冰再婚,不久后外出打工,从此下落不明。和我离婚时,黄冰分得1万元银行存款、一套房屋和部分家电。请问,如果黄冰一直下落不明,他如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我能否向他现任妻子及家人索要抚养费?
律师回复: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应按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数额按时、足额支付,如果不支付或少支付抚养费,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于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具体到你的情况,黄冰不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黄冰虽然下落不明,但他在银行中有1万元存款,法院可裁定用这部分存款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黄冰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可依法查封及拍卖其家电用于支付。
除此之外,你还可以申请法院对黄冰离婚时所分得的房子执行查封、变卖等。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住房,但此住房属于被执行人或其抚养人居住以及生活所必需的除外。黄冰下落不明,没有居住离婚时分的房屋,如果他抚养的家属(如现任妻子、孩子等)也没有居住该房屋,你可以申请法院通过查封其住房后用于出租等形式得来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否被准许,由法院依法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孩子的抚养费只能由黄冰来支付,或者用他的财物来折抵,不能要求他的再婚配偶或其他家人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