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确认该离婚协议有效,另一方却提出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协议无效。日前,(江苏)江阴市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法院认定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
原告顾某与被告胡某于2006年5月相识并自由恋爱,2006年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2007年7月生育一男孩。婚后夫妻俩经常因上网聊天、家庭开支等琐事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和,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10月20日,双方在一次剧烈的争吵之后,觉得与其这样天天吵闹还不如离婚算了,于是双方就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对小孩抚养、财产分割等进行了约定。但签订离婚协议之后,双方并未持该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011年9月,顾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离婚,胡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按照协议的条件离婚,对于该协议是否有效,双方争执不下。原告认为,双方在离婚前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只要约定的内容没有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就应该是有效的,因此,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当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为依据,作出判决。被告则认为,该离婚协议实际上为双方婚内离婚协议,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离婚为前提,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有效还是无效,不能用合同效力规则来判断。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即离婚协议只在当事人取得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时才生效。夫妻签订离婚协议,由于掺杂有感情因素的成分,增加了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不确定性,因此,协议内容也不应作为判决的依据,只能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状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归属的一个参考。最终,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在判决顾某与胡某离婚的同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协议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