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离婚案例离婚案例 → 夫妻签协议离婚未办理离婚登记 法院认定无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夫妻签协议离婚未办理离婚登记 法院认定无效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2/2/21 10:05:52 阅读次数: 1654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确认该离婚协议有效,另一方却提出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协议无效。日前,(江苏)江阴市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法院认定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 
 

  原告顾某与被告胡某于2006年5月相识并自由恋爱,2006年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2007年7月生育一男孩。婚后夫妻俩经常因上网聊天、家庭开支等琐事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和,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10月20日,双方在一次剧烈的争吵之后,觉得与其这样天天吵闹还不如离婚算了,于是双方就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对小孩抚养、财产分割等进行了约定。但签订离婚协议之后,双方并未持该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011年9月,顾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离婚,胡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按照协议的条件离婚,对于该协议是否有效,双方争执不下。原告认为,双方在离婚前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只要约定的内容没有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就应该是有效的,因此,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当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为依据,作出判决。被告则认为,该离婚协议实际上为双方婚内离婚协议,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离婚为前提,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有效还是无效,不能用合同效力规则来判断。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即离婚协议只在当事人取得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时才生效。夫妻签订离婚协议,由于掺杂有感情因素的成分,增加了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不确定性,因此,协议内容也不应作为判决的依据,只能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状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归属的一个参考。最终,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在判决顾某与胡某离婚的同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协议作出了判决。


上一篇:未经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下一篇:配偶能否起诉解除另一方与第三者的同居关系?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