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婚姻家庭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现实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此外,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子女也可以随母姓。但在父母离婚后,单方将子女改随继父姓也是违反社会习惯的。因此,本案中,被告黄女士擅自将孙辉改名为王东,既无法律依据,又与社会习惯相悖,应予纠正。
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