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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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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教你婚前买房三招避免房产纠纷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2/3/26 17:32:45 阅读次数: 2793
    热恋时不分你我,合资买房,可一旦分手了,房子该怎么处置?武汉某公司白领小岳就遇上了这样的尴尬事。最近,因为分手而产生的房产纠纷越来越多,武汉离婚律师特为此搜集了一些可操作的律师观点,让感情受伤的情侣们别在金钱上也“受伤”。

  【案例】背两年月供,竟要分一半房产

  12月7日上午,小岳刚进办公室就看到了摆在桌上的法院起诉书,打开一看原告竟然是自己前女友。“请求判令原告支付共有房产的一半费用27万元。”自己付首付女友付按揭的房子,分手后女友要求平分房产,而自己觉得太不值。前不久两人为这件事情持续争吵,没想到女友竟不动声响地将事情闹上了法庭。

  小岳2007年购买了一套85平方米的两居,5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小岳几乎耗尽了工作5年外加兼职攒下的全部积蓄10万余元付了首付。房子装修好后,当时正在热恋并预备谈婚论嫁的小岳女友也一起搬进了新房子。两人商定,由小岳负责平时日常生活的所有开销,女友负担每月2千余元的月供。考虑到两人以后反正也会要结婚,在女友的要求下小岳毫不犹豫地把房子的产权署名更改成了自己和女友两人的名字。

  然而始料未及的是,今年以来,小岳和女友的矛盾日渐显现,几度分合,上个星期两人终于宣告分手。然而房子的问题却成了两人争执的最大焦点。女友执意要求把房子卖了分割一半房款,而小岳却觉得“五五分账”太不公平,两人为此争吵了一段时间,无果后女友将起诉书送到了法院。

  “我用尽了我所有的积蓄付了首付,要我付一半的房款确实有些不公平。”小岳话语中充满无奈。

  【武汉离婚律师提醒】注意保存付款凭据

  最近连续接到很多针对情侣情感破裂后房产问题产生的纠纷。

  律师认为,恋爱期间共同置房,类似于合伙置业,双方对其财产应依据投资额度享有相应的份额,若产生了纠纷也应依据份额的大小进行分割。

  但是情况比较困难的是,双方在恋爱期间特定情感的基础下都难以保存相关的付款凭据,所以产生了纠纷,双方都难以进行有效的举证。

  针对一些年轻买房者常见的房产纠纷,武汉离婚律师表示在购房前买房群体应留个心眼。

  婚前房产3种情形,看看你是哪一种

  在实际的买房过程中,婚前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已经支付全额房款,则该房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以个人名义并且利用按揭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属共有财产。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3.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该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

  武汉婚姻律师支招·三招避免房产纠纷

  第一招

  婚前买房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署名

  签合同和办房产证间隔有比较长的一段时间,一般区分共同财产是以合同的付款时间为主。区分财产是自有或共同财产是以付款时间和付款人为准。如买房者是共同置业,最好写两个人的名字。如是自己买房,最好写一个人名字。

  第二招

  父母“赞助”最好留下凭证

  年轻人后所置的房产,实际上是父母的财产你在用。如果觉得有必要,每一笔资金都应留下收条和借条,来证明自己房款的真正来源是父母而非自己或其他人。

  第三招

  婚前财产最好事先公证

  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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