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是拽以婚姻为基础、血缘为纽带,以及收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新属关系公证是有涉外业务权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这间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出入国境签证、探亲、定居、申请劳工伤亡赔偿和向国外申请减免所得税、继承遗产、申请汇款供养国内亲属等。 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 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记载户籍情况的证明。 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应提交其所属国的身份证明(居住地、通行证和护照)及其复印件。 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其他代理人代理为办理的 ,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注意事项: 公证员要审查亲属关系产生的真实性、合法性,以防申请人利用虚假的"亲属关系"为名 ,骗取公证书,达到出国或其他的目的。 亲属之间的称谓要准确,应按我国婚姻法统一的法律称谓办理。 干爹、干娘等具有封建色彩的称谓不予承认。辈份均应陈述清楚。 需通过证明人认定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亲属的证明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和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对用于继承目的的亲属关系公证,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关系人无论是否死亡,均应列入公证书中 。并应了解被继承人财产状况,生前有无遗嘱及法定继承人的有关情况,并做好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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