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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离婚后孩子改姓 前夫状告前妻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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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改姓 前夫状告前妻胜诉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0/28 21:47:23 阅读次数: 2050
    中国法院网讯   夫妻离婚后,前妻张某将随她生活的孩子改了姓名,前夫知道后,以前妻侵犯了自己对孩子的姓名权为由,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回复孩子的原姓名。日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和张某2010年离婚,双方之子李华(化名)随张某生活。2012年2月,张某独自将李华的名字更改为“张弘”。李某得知后,以被告张某侵犯其对孩子的姓名权为由,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恢复孩子的原姓名。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子女出生后,父母经协商后,一旦确定子女随一方姓,该方就实际取得了子女随其姓的权利。据此,渝水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将原、被告所生之子的姓名由“张弘”恢复为“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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