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夫妻离婚后,前妻张某将随她生活的孩子改了姓名,前夫知道后,以前妻侵犯了自己对孩子的姓名权为由,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回复孩子的原姓名。日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和张某2010年离婚,双方之子李华(化名)随张某生活。2012年2月,张某独自将李华的名字更改为“张弘”。李某得知后,以被告张某侵犯其对孩子的姓名权为由,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恢复孩子的原姓名。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子女出生后,父母经协商后,一旦确定子女随一方姓,该方就实际取得了子女随其姓的权利。据此,渝水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将原、被告所生之子的姓名由“张弘”恢复为“李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