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案例提示: 赵某(女)与陈某(男)相恋,开始了长达八年的同居生活。赵某为了支持陈某读书,给了他不少学费和生活费。期间赵某三次人工流产,导致其人丧失生育能力。陈某便绝情地与之断绝同居关系。女方无奈诉之法院,要求陈某赔偿青春赔偿费,最后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武汉离婚律师提醒:武汉离婚律师网 我国目前确实没有青春赔偿费一类的规定。但是赵某可就她几次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用、营养费、误工费,以及她为陈某读书汇寄的生活费,用损害赔偿方面民法的规定和关于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作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受理。依照法理,赵某几次人流手术的费用,至少二人分担。 几十元钱的人工流产手术费我们可以为之找到法律保护,而当事人的几年、甚至十几年的青春和前途,我们却无任何法律保护措施。由此主张用立法或司法解释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对方人身、名誉、精神、职业、经济收入遭受重大损害的,过错方在解除婚约时应适当予以赔偿。重大的人身伤害还是应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予以适当保护。 而在目前的法律下,对同居者来说,要想避免风险,那只有向前走一步,走进婚姻,走进法律所保护和调整的婚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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