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称,今年6月,妻子擅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以低价转让给了哥哥刘先生。王某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妻子名下,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和其哥哥具有明显恶意,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刘某说,该房是自己母亲遗产,因哥哥放弃继承,而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与丈夫王某无关。另一被告、刘某的哥哥刘先生辩称,妹妹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任何收入,也无法正常工作,自己才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买下,自己是善意取得。但刘先生也证实房款还未支付。 庭审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讼争房屋系刘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因此该房屋属于王某、刘某的共同财产。刘先生作为刘某之兄,理应知道王某与刘某之间系夫妻关系,即应知道王某系该房屋共有人。刘某未经王某同意而出卖该房屋,并且刘先生未支付相应对价即不属于有偿取得该房屋的情形,刘先生不构成善意取得。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武汉离婚律师说法 此案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