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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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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单位能否从其工资中代扣?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2 15:21:31 阅读次数: 1907
吴某是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三年前与妻子离异,法院把2岁的女儿判给了女方,吴某每月应付给女方100元子女抚养费,数额约合其工资的15%。一年前女方
再婚
,吴某以女方再婚为由不再按月支付抚养费,女方向法院申诉。法院判定由吴某的公司强制从其工资中每月扣除100元,支付女方抚养女儿的费用。吴某对公司扣除自己工资不满,认为这是公司干涉个人私事,克扣工资,要求公司补发所扣工资,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吴某的要求合理合法吗?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
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经营者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在无正当理由和没有经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不全部支付劳动者工资。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克扣工资。所谓克扣工资,是指在正常条件下,劳动者按照企业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在单位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了生产任务,而企业却未能足额支付给劳动者规定的工资报酬或借故不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属于非法行为。而本案的情况并非如此。
第一, 按照《
婚姻法
》第35条规定,由于婚姻案件引起的财产纠纷,负有义务的一方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时,他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自己应负的经济义务。对拒不执行者,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因此,出租汽车公司扣除吴某的工资正是协助执行法院的裁定,是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是完全合法的。
第二, 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15条的规定,企业可以对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从工资中予以扣除,数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因此,出租汽车公司扣除吴某工资的理由和标准都是合法的,不属于克扣工资行为。
由此可见,吴某要求补发所扣工资的申诉是不成立的,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否则其所在单位有权依法从其工资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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