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什么是收养协议?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什么是收养协议?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律师 发表日期: 2014/2/8 22:14:25 阅读次数: 1616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 

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 

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 

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 

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 

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 

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 

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 

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 

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 

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 

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 

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 

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 

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 

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 

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 

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上一篇:收养协议书
下一篇: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