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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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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怀疑与少妻所生小孩非亲生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5/3/1 12:35:18 阅读次数: 1219
再婚夫妻本应接受原婚姻失败的教训,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经营好重新组建的家庭,然江西高安一男子吴青因无端怀疑比自己年轻的近20岁的再婚妻子与他人有染,甚至猜疑再婚所生小孩也非亲生而起诉离婚。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老夫少妻离婚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吴青的离婚诉讼请求,不准予其离婚。
49岁的吴青,离异一次后与现任妻子刘兰经朋友介绍认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当时刘兰只有30岁,比吴青小19岁,也是再婚。婚后一段时间两人感情尚好,且生有一女儿。随着年龄的增大,吴青身体越来越差,在夫妻生活上感觉力不从心,便无端怀疑妻子有外遇,甚至多次要求其妻子刘兰去做亲子鉴定。矛盾激化后,吴青遂提起诉讼要求与刘兰离婚,并提出做亲子鉴定的请求。刘兰认为自己是清白的,不同意离婚并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是自愿登记结婚,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只因年龄差距而导致吴青无端怀疑刘兰有外遇,刘兰认为其婚姻尚有挽救余地不同意离婚,且为了不影响小孩而不愿意做亲子鉴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亲子鉴定必须双方自愿才可以进行,不能强求任何一方,吴青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无端怀疑刘兰不忠甚至小孩也非亲生,其请求法院不予认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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