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 → 离婚要求分割房屋装修 被法院判决驳回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离婚要求分割房屋装修 被法院判决驳回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5/3/1 12:36:40 阅读次数: 1176
王女士和李先生在三年前就已经经法院调解离婚,但这三年来,他们却成了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的常客,李先生数次以不同案由起诉王女士,要求法院解决纠纷,而这次,李先生又来起诉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房屋的装修款。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王女士和李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因离婚时双方除共有的一套房屋外,再无其他住所可供居住,所以法院未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王女士和李先生仍在同一房屋居住。2011年底,李先生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有房屋及共同债务。考虑到分割后双方仍无其他去处,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仍旧共用一套房屋,共用屋内设备。令法官想不到的是,去年3月份,李先生又来了,这次李先生的诉讼案由又变成了排除妨害,并声称王女士妨碍其在共有房屋的通行权以及设备的使用权。面对积怨太深、难以调和的原被告,法官这次只好组织双方达成分割房屋的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支付李先生25万元补偿款,李先生今后不可再对房屋的产权及使用主张任何权利。这次的“分家协议”似乎是一劳永逸了,岂料,今年3月底,李先生又出现在了法院,要求分割原共有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及室内装修,折价款共计2.5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女士称因自己身患重病,房屋内部分家具家电已被自己变卖用来就医,剩余家具家电及装修总价值不超过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之前已达成协议,房屋归被告王女士所有,李先生不得再就房屋问题主张任何权利。现李先生主张分割房屋装修,而装修作为房屋之添附,与房屋一经结合即成为房屋不可分离之组成部分,故对李先生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李先生要求分割房屋内家具家电的诉讼请求,隐王女士身患重病,需要一定物质支持,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对李先生该项请求亦未予支持。

上一篇: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下一篇:为了离婚私自将房屋过户给自己的亲戚,该如何处理 ?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