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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离婚诉讼 → 离婚时的7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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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7个误区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5/3/12 8:36:22 阅读次数: 1252

一女子以为“孩子归谁养,房子就归谁”,两年前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子、女儿,甚至抚养费打包推给了前夫,“一身轻”地离了婚。去年底,她从前夫手上争回了孩子,想要回房子时,却没能要回来。日前,涪陵区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协议有效,女子应将房子过户给前夫。

14年前,26岁的王某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不久,就与丈夫舒某出现矛盾,两人在2007年离婚。尽管四年后两人复婚,但2012年8月两人再次离婚,并协议约定,共同所有房子归舒某所有,女儿也由舒某全权负责,王某不承担抚养费。

“好不容易把女儿带大,还是放不下她。”王某说,去年11月她诉至法院要回女儿的抚养权,抚养女儿至18岁,舒某自此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但是,王某又被丈夫告上法庭—两人离婚后房子她一直没有过户给前夫,前夫诉称前妻不仅不协助过户,还提出无理要求,遂告上法庭。

原来,王某现在认为应当从整体上理解两年前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当时房子归他的前提条件是女儿归他抚养,我不承担任何费用。”王某说,现在抚养权发生了变更,房子就不应该再归前夫一个人所有。

涪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离婚协议的字面上分析,并不能推断出房子的归属与子女的抚养互为前提条件,王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她与舒某对房子再次进行过约定。因此,王某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协助办理房子过户的义务。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王某协助舒某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

离婚时的7个误区

不少人在写离婚协议时有七个误区。

误区1:任何时候写的离婚协议书都有效

律师: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对离婚后相关事项进行的约定,如果当天没有办理离婚证,即便双方签了字,离婚协议书仍无效,也不能在日后离婚时再当成证据。

误区2:可以增加补充协议

律师:一旦离婚协议书对某个方面,例如财产分配进行约定,事后不能再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推翻该约定。因此,要么就完全对某方面不谈,以后通过法院确定,要么就要一次性确定清楚。谨慎写“已分割清楚”、“无其他财产争议”等字句。

误区3:约定一切费用由一方负责,与另一方无关

律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等,是基于亲子关系,任何一方不能通过约定予以限制或逃避责任。

误区4:除约定的生活费外,花在小孩身上的钱都应该平摊

律师:对于择校费等可进行选择的开支,如果抚养人在选择学校时,没有告知并征求另一方同意,私自决定将孩子送至所选的学校,对方可以不平摊此费用。

误区5:抚养费只能约定给付到孩子18岁

律师:双方可以约定将抚养费给付到18岁之后,例如孩子大学毕业等。

误区6:房子归谁,就由谁还贷

律师:婚后按揭购房,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需向银行申请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

误区7:房子赠与孩子后就不能再变

律师:离婚后,在房产过户给子女前,任意一方都可以撤销房子中个人份额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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