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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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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子和孩子,假离婚的风险巨大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5/3/19 16:16:54 阅读次数: 1748
区人民法院纵观三年数据发现,近年离婚纠纷收案数逐年上涨,而导致案件当事人双方离婚的原因日渐多样化,假离婚便是近年来呈现出的新事由之一。

法官介绍,现实中假离婚的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达成默契,存在胁迫情形的概率几乎为零,而欺诈又因协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以等分为刚性原则,所以实践中很难举证,故就假离婚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支持的案例少之又少。

对此,法官建议,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武断地去破坏自己本该美满的家庭,得不偿失。不少当事人不顾假离婚隐藏着的巨大风险一意孤行,之后又反悔诉至法院,却因为举证困难,无法获得支持。

案例一

“一切为了孩子”

家住武汉的张小姐与武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于2012年4月离婚并先后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分别对小孩的抚养以及房产、股票、存款的分割作出约定。

这看似普通的一次“和平分手”,却因为一纸诉状,牵出背后隐藏着的新故事。2013年,张小姐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武先生求法院确认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无效,并对夫妻双方财产重新分割。在起诉状上,张小姐道出离婚缘由,2012年初,其再度怀孕,为了解决二胎的出生和户口问题,经武先生不断劝导,终于答应离婚,并坚称此次离婚为“假离婚”,两份协议均系受武先生胁迫所签。武先生否认“假离婚”的说法。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驳回了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房奴”夫妻的破碎生活

案例二

王小姐与陈先生于2007年结婚,2012年5月离婚。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数月,王小姐购得一套福利房。

2013年4月,陈先生到江汉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与王小姐离婚协议无效,并拥有王小姐所购房屋一半产权。陈先生称,其与王小姐离婚,系因购买福利房需要,非双方真实意思,并指出离婚后二人仍共同生活,二人工资仍由王小姐保管。王小姐则认为,其与陈先生因性格不合离婚,协议内容真实有效,且所购福利房由其一人出资,至于二人仍共同生活,是因为陈先生提出租住其房屋,所谓其保管的工资实际为陈先生每月上交的租金。

该案经开庭审理,王小姐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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