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李霞与王檀结婚,7年后移情别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果,与他人生育一女儿后和王檀分居,再次怀孕后,又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现年34岁的李霞与36岁的王檀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年底双方举行结婚典礼,后来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李霞常年在外打工,离多聚少,夫妻感情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李霞的感情起了变化,对丈夫王檀的不满情绪逐日递增,最终移情别恋,并与2007年1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檀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尽管判决不准离婚,但也难以挽回李霞的心,2008年8月20日李霞与他人生育一个女孩儿。在磕磕绊绊的生活中,李霞和王檀最终于2010年6月份分居。2014年10月份,李霞再次起诉离婚时,已经又有身孕6个月,且不是丈夫王檀的孩子。经法院查明,双方婚后有共同债务1280元。调解过程中王檀同意离婚,但要求李霞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李霞曾于2007年起诉要求与王檀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且长时间未共同生活。虽然中间双方有一个星期的共同生活,但是从2010年6月份起双方已经分居,至今分居已满二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霞与他人生育一女儿,如今再次怀孕,但怀的也不是王檀的孩子,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对于李霞要求与王檀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共有128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李霞在与王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在婚姻生活中具有过错,故对于王檀要求李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3月19日,封丘县法院依照《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判决:判决李霞与王檀离婚;共同债务128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同时李霞支付王檀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