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离婚时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形,人民法院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4.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5.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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