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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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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实战策略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5/12/1 17:03:05 阅读次数: 1346

离婚后财产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是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

  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没有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至于离婚协议中没有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就是说,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诉讼,而只能是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了的财产,或某种原因没有审判的财产,则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办理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 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

  1、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

  1) 要求分割离婚时没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2 ) 一方拒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求确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

  3)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4)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制造债务侵占了自己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2、诉讼离婚后的,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

  1) 要求分割离婚时没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2 )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制造债务侵占了自己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原则

  1、适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

  离婚后财产纠纷实质是离婚纠纷之延续,仍属离婚纠纷,受《婚姻法》调整,故应适用《婚姻法》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

  2 、对财产分割协议从宽审查的原则。

  离婚纠纷中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大内容是一个整体,财产分割方案是双方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决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表现,不宜轻易否定。对财产分割协议应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变更协议内容为例外。

  3、尊重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原则

  没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注意,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或变更原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并不包括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不能以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的当事人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难免带着感情、亲情及他人无法感知的因素,达成的协议也就未必绝对公平,不宜以衡量其他民事合同的标准来判断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合理。

  4、一方对另一方在《离婚协议书》订立后,离婚证书领取之前购置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审查该财产资金来源、形成经过及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双方是否知道该情况或已作处理。如离婚协议中已约定财产归属,对要求重新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

  5、对离婚时没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分割。

  6、对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已提出的某项财产,因证据不足,法院δ予认定,后该当事人又有充分的证据,应该对原判决申请再审,而不得再次提起诉讼。但原判决没作处理或明确告知如有新证据可另行起诉的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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