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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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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理由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8/9 20:04:53 阅读次数: 1468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八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

  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

  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

  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

  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陈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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