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 → 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8/24 16:20:53 阅读次数: 1342

一、夫妻的财产约定
“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书面形式的约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前项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好处是双方事先达成了协议,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须按前述协议处理,因此,书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约定形式。建议拟达成财产协议的夫妻或准夫妻能够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草拟一份内容明确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为了使协议能够真正体现双方的协商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起草协议,并见证协议。
夫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归属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双方财产差距较大的婚姻等可能发生财产争议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较多。
2、口头形式的约定
不采用书面形式的约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头协议,只要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不予考虑。
但口头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一旦不认帐,就只能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一方或双方对外享有的债权。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七)其他以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合法收入购置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品。
(八)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扩建的,修缮、扩建后的房屋的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
(九)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他企业中的投资。
三、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信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陈玲 律师

 


上一篇: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流程怎么走
下一篇:2016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