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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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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离婚诉讼 → 离婚答辩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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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状的特点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9/10 21:48:35 阅读次数: 1491

 1、离婚答辩状的特点

  第一审离婚答辩状具有下列特征:

  (1)必须是离婚案件被告提出的。

  (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可见,提出答辩状,对于民事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而主要的还是权利。

  (3)必须针对离婚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

  2、内容和写法

  首部

  (1)标题:写“离婚答辩状”。

  (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

  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X提起XX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这是离婚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离婚答辩主张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尾部和附项

  (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

  写明:

  A、本答辩状副本X份;

  B、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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