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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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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婚姻涉外婚姻 → 涉外婚姻中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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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中注意的问题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9/27 12:12:46 阅读次数: 1407

涉外婚姻问题比较复杂,由于各国的风俗不同,各国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也不同。因此,有意与外国人缔结婚姻的人,应该熟悉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并注意下面一些问题:

  (1)熟悉有关法律。

  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或者双方虽然是同一国籍,但结婚或离婚地在外国,这时就需要了解所在国国家的法律,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破坏婚姻”(即在一国是合法婚姻或合法离婚,在另一国则属于非法婚姻或尚未离婚)。

  (2)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

  各国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由于法律的有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当事人只要适当地改变行为地点或诉讼地点,所适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对自己最有利。一种作法是选择行为地,即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缔结婚姻或提出离婚。另一种作法是选择法院地,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婚姻时,一般就要通过法院来解决。法院在通常的情况下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审理案件的,但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则不尽然。当有数个国家的法律都可能得到适用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都有一套专门的处理规则。这种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的规则就是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法院按照这套规则在涉外婚姻的案件中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被选定的法律为“准据法”,它是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由于各国的国际私法各有不同(例如有的国家规定离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有的则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所适用的实体法有异,其结果也存在差别,因此,在当事人了解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后,完全可以选择理想的法院地提起涉外婚姻诉讼,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当然,无论以何种方式选择法律,都要一秉善意,以免使其行为无效。

  (3)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当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需要在另一国执行(如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的分割等),当事人事先就应当考虑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事出有因后能否承认和执行。否则,再好的判决也是一纸空文。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包括裁定),条件不尽一致。从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定来看,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是:作出判决的法院依其本国法有管辖权、作出判决的法院是依本国国际私法选定准据的、判决已经生效、被诉方得到合法传唤以及判决的执行无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

  涉外婚姻中注意的问题

  涉外婚姻法律问题比较复杂,由于风俗习惯不同,各国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也不同。因此,有意与外国人缔结婚姻的人应当熟悉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同时注意下列问题:

  1、熟悉有关法律。

  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或者双方虽然是同一国籍,但结婚或离婚地点在外国。这就需要对所在国国家的相关法律有所了解,否则就有可能出现“无效婚姻”或“破坏婚姻”(即在一国是合法结婚或合法离婚,在另一国则有可能属于非法结婚或尚未离婚)。

  2、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

  各国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选择不同的法律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由于法律的明显特征之一就是地域性,当事人只要适当地改变自己的行为地点或诉讼地点,所适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对自己最有利。一种做法是选择行为地点,即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缔结婚姻或者提出离婚。另一种做法是选择法院地,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婚姻有关问题时,一般就要诉诸于法院来解决。通常情况下一国法院的法官都是适用本国法律来审理案件的,但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则不尽然。当有数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可能被适用时,大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的一套专门处理和选择规则,这种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的规则就是“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法院按照这套规则在涉外婚姻案件中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因此,在当事人了解到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后,完全可以选择理想的法院地来提起涉外婚姻诉讼,使自己的权益得以实现。

  3、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当一国法院做出的判决需要在另一国家执行时(如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的分割等),当事人事先就应该考虑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能否得以承认和执行,否则再好的判决也是一纸空文。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包括判定),条件不尽一致。从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司法协定上来看,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是:做出判决的法院依其本国法有管辖权、做出判决的法院是依本国国际私法选定的准据法、判决已经生效、被诉方得到合法谈判以及判决的执行无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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