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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离婚诉讼离婚诉讼 → 起诉离婚的9大基本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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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9大基本技巧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10/20 21:58:52 阅读次数: 1451

一、立案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

  5、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最好附上财产清单。

  写起诉状的注意事项:

  起诉状可套用固定的格式,当事人可委托律师书写也可自行利用网络搜索学习书写,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深感委屈,满腹怨言,在书写起诉状时大倒苦水,洋洋洒洒几千字,不断重复罗嗦,恨不得把所有委屈都写在诉状上,法官可以体谅这种心情,但是这样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扼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诉苦不要泛滥,描述不要太多,否则说理不明,层次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不知所云,适得其反。

  小编提醒:离婚纠纷和财产争议一般是一并处理,法院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因此,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建议原告不要为了减少诉讼费而伪造或虚报诉讼材料,否则会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

  二、管辖问题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起诉离婚的法定期限

  根据我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离婚官司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方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离婚的期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5、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6、再次起诉的期限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四、起诉离婚要交多少诉讼费用?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退还诉讼费的50%。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五、起诉离婚要提交什么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证明其诉讼请求,起诉之前搜集足够的证据是官司胜诉的关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注意提供必要的证据:

  1、要注意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婚前基础状况和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以及离婚原因等证据材料。因为这些证据材料都对人民法院审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事人要注意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

  2、提供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及时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权益。

  小编提醒: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没有诉讼经验,所以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诉讼中心是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

  六、要离婚怎么解决孩子抚养问题?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大部分离婚夫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那么如何确定抚养权呢?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离婚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原则:

  1、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充分考虑离婚后夫妻双方工作状况、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生活环境的变化对子女的成长是否有利等因素;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法院审判实践中一般会判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严重疾病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等原因的除外;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其由谁抚养,要充分尊重子女自己的选择。

  小编提醒: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除适用以上几个原则外,当事人还要多方搜集证据,尽量让法院有理由相信由你抚养对孩子成长更有利。夫妻离婚,孩子是无奈和被动的,也是最容易受伤害的,所以要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不要在孩子面前恶言相向,不要在孩子面前大打出手,要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离婚以后仍然是孩子的至亲,要履行双方抚养义务,要充分保护子女的利益,要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千万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牺牲孩子美好的前途。

  七、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

  如何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婚姻法》以及最高院婚姻法相关解释中已有表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小编提醒:《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八、起诉离婚夫妻债务怎么解决?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有两个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下几个方面的债务应认定属于共同债务:

  1、因日常生活所欠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欠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欠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因赡养老人所欠的债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担为原则,但如果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消费使用的,比如购置结婚用品等,应认定为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小编提醒: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处理而改变。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但这种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主张已经离婚的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清偿债务后,可以根据协议或法院裁判的文书所确定的原则和内容向对方追偿。

  九、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侵犯的是另一方的配偶权。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赔偿的,此类赔偿是一种精神补偿,属于精神抚慰金范畴。

  小编提醒: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侵犯的是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搜集相关证据。比如,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中,一方对另一方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派出所笔录、居委会的证言、病历、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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