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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涉外婚姻涉外婚姻 → 如何进行涉外抚养权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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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涉外抚养权的变更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11/4 15:37:48 阅读次数: 1450

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抚养权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涉外孩子抚养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另外,依据《民诉320点意见》第10条的规定,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果通过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需要具备以上几个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之一,如有其他法律认可的证据和材料同样可以提起诉讼。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先协商,看能否通过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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