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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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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私房钱怎么分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11/18 4:21:55 阅读次数: 1240

一、离婚时私房钱怎么分

  1、没有明确的财产约定,私房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就“私房钱”的归属进行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的情形时,“私房钱”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被认定为为夫妻共同所有的“私房钱”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2、存私房钱的法律风险

  选择将私房钱交由父母等亲属代为打理,或是购置房产等登记在亲属名下,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这些登记在亲属名下的“私房财物”,在法律上就是属于这些亲属,很有可能发生因亲属的原因导致被继承、被执行等情况。

  在夫妻双方财产共有的情况下,一方隐瞒对方擅自积攒“私房钱”,可以说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同时也并不利于家庭生活的积极稳定,如果担心财物上的损失,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内财产分配约定归属。

  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1、法定财产制

  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殊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应该是归夫妻共同所有。

  2、约定财产制

  夫妻可以任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夫妻双方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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