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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质证有什么技巧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12/22 22:43:27 阅读次数: 1621

证据应该具备“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因此,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基本上也要围绕这三个方面准备。

  一、“合法性”,主要是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比如说,某案件中,某女欲证明某男有婚外情,请私人侦探利用针孔摄像头拍摄的录像就存在合法性问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针孔摄像头是国家明令非侦查部门禁止使用的专用设备,用非法设备取的证据,自然不能被法院认定。再如,为了证明第三者与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情,到第三者家破门而入,搜寻到的双方的情书,也因为违法行为在先,导致证据取得的非法。

  二、“真实性”,主要是指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比如,为证明第三者与被告来往密切的电话清单,上面因为没有电信部门的盖章,因此,对于该通话记录的真实性,在一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就很难予以采纳。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主要在于庭审时,需要当事人将证据原件一并带上,准备接受对方质证,切不可将关键证据的原件遗忘,造成诉讼中的被动。

  三、“关联性”,主要是要求出示的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有关联,而不是与本案无关。

  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提交了被告舅舅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欲证实被告家有家庭暴力的遗风。这里,被告就可以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因为原告是和被告打离婚官司,而不是要和被告舅舅离婚,被告亲属是否曾有暴力行为,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也与本离婚案件的审理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该份证据,就可能因缺乏证据的“关联性”而不被法院采纳。

  当然,在庭审质证时,不仅要从证据本身出发,对证据进行质证,而且也要从程序上,对证据进行质证。比如,对方是否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如果一方的举证不是在举证期限内的举证,或者不属于“新的证据”的范围,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质证。

  【离婚诉讼中质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众多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提出质证这一程序。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其本身也集合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优点,注重在庭审中发挥当事人的作用。证据应当在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这是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之一。

  离婚诉讼中质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A、质证的范围,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另外4种证据(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的调查另有规定。

  B、对对方的证据,自认的问题,要慎重。根据证据规则,在自认的情况下,就免除了对方的质证责任。

  离婚案件开庭中,证据质证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质证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结果,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对于对方出示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书证必须当庭查看原件,并与复印件进行比较,物证要核查原物并结合其他证据,辨别其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发现疑点立即提出异议或要求对方继续举证印证。对鉴定结论一定找注意它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对出庭证人进行质证,要对证人有无行为能力、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等进行判别质证,反驳对方不适当引导证人之质询的方式、时机和言论。

  知识总结:针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找出其破绽,避实击虚,打乱对方阵脚,达到以守为攻,各个击破的目的。质证的过程也是一个辩论过程,切忌在质证中放过任何一点辩论机会,这十分关键,因为法官认证时,他们必须以质证的结果为认定基础,我们曾经遇到过法庭辩论时对方律师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事实根据,这时只要你提出“听不懂”,法官会马上制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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