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个人存款,只要能证明是婚前取得的财产,不需要公证或协议,都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因此如果这部分婚前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了,一般认为是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使用,离婚时不可以要求返还。
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
没有证据证明婚前存款交予另一方是出于什么目的,可以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方将存款交予另一方管账,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产生财物消耗。所以将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另一方的行为视为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理。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