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抚养了8年的孩子并非亲生,山西的贾某愤而将前妻起诉到西峡县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同时要求前妻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西峡县法院法官经耐心调解,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日前,贾某不远千里从老家山西为办案法官送来锦旗以表感谢。
贾某是山西省稷山县人,2002年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自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同月生下一个男孩。随后,由于感情破裂,2014年两人通过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贾某争取到了孩子抚养权。随着孩子渐渐长大,贾某开始对自己与孩子的血亲关系产生怀疑,于是带着孩子做了亲子鉴定,经鉴定双方无生物学亲子关系。贾某一怒之下将王某诉至稷山县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并要求王某支付孩子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而此时王某已另嫁他人,考虑到自身情况她拒绝抚养小孩,并以自身户籍已迁入西峡县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经山西省运城市两级法院审查,裁定移送至西峡县法院审理。 西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贾某与王某之间达成的离婚抚养协议是建立在婚生小孩基础之上,现经法医鉴定确认贾某非小孩生父,其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人为其生母王某理由正当,因此予以支持。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关系案件中无过错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王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当月即生产小孩,据此推断被告王某系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该行为虽应受道德谴责,但不为法律约束。因此原告贾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不应支持。考虑到王某的现实情况及支付能力,承办法官本着息诉止争、案结事了的思路努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经过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孩子抚养权变更给王某,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贾某1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