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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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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诉状应该为怎么样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13 23:33:53 阅读次数: 1691
一、法院起诉离婚的程序

1、当事人自愿离婚即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当事人双方确系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一致、妥善的处理意见时,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当事人领取离婚证以后,即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已经解除了夫妻关系。

2、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因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意见有分歧,不能通过登记的形式办理离婚,当事人通过诉讼离婚 ,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此,当事人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以后向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3、法院准许当事人离婚的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法院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可能准予当事人离婚。因此,当事人要通过法院解除夫妻关系,就必须参与或明确向法院表示拒绝参与法院针对夫妻双方和好所进行的调解活动。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也就是说,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如果认定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离婚。否则,即使调解无效,法院也可以不准许当事人离婚。

二、离婚起诉的诉状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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