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哪里提起离婚诉讼?
(1)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0)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诉讼离婚需要的材料有:
(1)离婚起诉书及起诉书副本;
(2)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
(3)结婚证;
(4)证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
(5)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3、具体的离婚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1)起诉离婚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2)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3)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4)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5)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