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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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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归女方男方要出哪些抚养费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9/2 23:11:13 阅读次数: 1472

一、离婚抚养权归女方男方要出哪些抚养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二、抚养费可以少给么

抚养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少给,但只局限在某些特定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出现下列情形的,抚养费可以少给: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数给付,而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4、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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