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对于在离婚诉讼中,虚报瞒报或不报的当事人,法院在调查确认后,有权依法在离婚诉讼或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诉中,判其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将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在一起离婚诉讼过程中,因不满妻子提出离婚,已年过半百的宋某对自己经营多年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拒不肯如实向法院申报。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被告宋某予以罚款8万元。
1990年的秋天,24岁的南通人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和他同龄的南通姑娘汪某。两人一见钟情,很快陷入了爱河,不久便结婚成了家,并于次年婚后生育一子。孩子的如期降临,给两个人带来了很多的乐趣,但不久就有了新的烦恼。
因汪女士当时在私企上班,需要经常加班,照顾不了孩子。小两口经过再三考虑,决定让汪女士辞去工作,专心在家做全职太太。宋某则以过人的勇气和毅力进军房地产业,并获得了成功。
虽然一家人过得衣食无忧,但汪女士却越来越觉得两个人的性格不合,加上聚少离多,两人共同语言也越来越少。转眼,随着孩子的渐渐长大,两人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
2017年11月,汪女士诉至崇川区法院家事法庭,请求与宋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要求全面、准确地申报家庭财产状况,并明确申报不实的法律后果。汪女士听说后,便向法院认真如实填写了财产申报表。
但宋某却对妻子的离婚起诉很生气,认为家里的大部分财产都是靠自己辛苦赚来的,现妻子提出离婚只是想分他的财产,遂拒绝财产申报。
法院查明,被告宋某系某置业公司的股东,并实际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但被告宋某经法律释明,仍拒不提供股权审计评估所需的会计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宋某作为公司股东兼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拒不提供股权鉴定所需的会计凭证,使人民法院对股权价值难以确定,有隐匿夫妻财产之嫌,也属于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形,妨碍了民事诉讼。遂决定对其罚款8万元。
收到决定后,宋某表示服从法院的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如数缴纳了罚款。
■连线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手中掌握的可支配财产日益增多,除存款、房子、车子等传统财产外,还出现了股权、票据、保险利益、知识产权等新的财产形式,而当前财产登记制度与信用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当事人诚信缺失和举证能力的欠缺等因素,导致离婚诉讼案件中容易出现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虽然法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在离婚后发现还有其他未分割财产的,可以再起诉分割,但势必将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耗时耗力,还严重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对于在离婚诉讼中,虚报瞒报或不报的当事人,法院在调查确认后,有权依法在离婚诉讼或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诉中,判其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将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严永宏 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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