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 律师
手机:
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
→ 什么情况下离婚可多分财产?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什么情况下离婚可多分财产?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4/8 18:27:58 阅读次数: 1378
很多人在离婚时都提到过“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否可以多分财产”的问题。而且几乎所有的当事人都自认为法律一定有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的规定。然而他们的认识并不是完全正确。下面就不同的“过错”分别说明:
1、一方有婚外情的,一般不影响财产分割。
现在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的自然延伸就是恋爱自由;离婚自由的自然延伸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权在婚外寻找更适合自己的异性(这一点很多人无法理解),所以一般情况下婚姻一方在婚外寻找更适合自己的异性或提出离婚请求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只可能存在道德意义上的过错。
所以对这样的“过错”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应当照顾无过错方,也就是无过错方并不能多分财产。但是这个权利不能对抗和突破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如果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则有权请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但这里的赔偿并不是分割财产的原则,而是因为过错方违反绿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一方有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的,不影响财产分割。
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属于一方的个人行为,不直接侵害另一方的权益或侵害不明显,这些过错应当由其他法律进行调整(例如一方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由刑法调整)。《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对这些行为已经规定了具体处罚方法。所以对有这些“过错”行为,从法律上讲也不会对财产分割造成任何影响。
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婚姻法》明确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本条规定的过错,无过错方可以依法多分财产,过错方可能少分或不分财产。
上一篇:
夫妻离婚怎么分割住房公积金?
下一篇:
夫妻一方婚内出轨财产怎么分割?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
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