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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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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的财产,离婚后归谁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3/3/21 10:11:20 阅读次数: 239
 分居,又称为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共同生活。

  它由两个要素构成:

  一是在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废止,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

  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在主观上拒绝夫妻共同生活。

  因而,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我国现行法上未规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实上的分居。对于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仍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有不同的认识。目前学界通说及有关司法解释主张夫妻虽然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修正后的民法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仍得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分居,又称为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共同生活。

  它由两个要素构成:

  一是在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废止,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

  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在主观上拒绝夫妻共同生活。

  因而,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我国现行法上未规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实上的分居。对于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仍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有不同的认识。目前学界通说及有关司法解释主张夫妻虽然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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