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无力抚养孩子或者患病严重;
2.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
3.八岁的孩子自愿与对方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