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抚养费数额,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能够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能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正常情况下离婚以后孩子也不是自己一个人抚养的,因为对方应该有支付抚养费,即便是对方拒不支付抚养费,但是就不支付抚养费的这件事情是能够通过起诉处理的,不过,对另一方来说,如果不让探望孩子的原因是自己不付抚养费,那自己也有主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