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构成事实婚姻的离婚证据,应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11、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1)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2、对方有过错的离婚证据
(1)重婚、与他人同居,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离婚证据;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应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