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的财产收入理应是共同所有。因而,作为所有人之一的夫或妻,对配偶的财产状况及其经营状况势必享有合法的知情权,这不但有利于家庭的合理开支,也有利于发生感情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州市拟规定“夫妻一方有权持证查询另一方的财产”,不过是进一步保障和体现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夫妻一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询另一方财产的规定,并不是夫妻关系良性发展的必须要件,而是夫妻关系走向灰暗化以后,夫妻一方出于不求共同生活退而求得应有财产权益之次,预防对方转移、隐匿夫妻共有财产的一个下策。
虽然破裂的婚姻中没有胜者,但不容否认的现实是,女性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易受到更多的伤害。从法律上明确配偶的查询权利和有关部门应当办理的义务,实践中就从法律上为女性提供了一条合法的“救济”途径,的确是对经济能力处于弱势的女方的保护。但是,夫妻财产知情权也应慎重使用。夫妻共同生活但又有着独立人格和各自的财产权、隐私权,若一方滥用知情权去调查对方,可能会造成夫妻感情的进一步恶化。
离婚隐瞒财产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自当事人在离婚之后发现对方具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发现对方有侵害本人财产权益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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