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例如孩子的年龄、学习和生活节奏、父母的日程安排等因素都应该被考虑进去。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在实践中,探视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确保子女的最佳利益:探视权的行使不应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稳定。
尊重直接抚养方和子女的生活规律:探视时间和工作应该安排得体,避免对子女的正常生活造成不便。
公平原则:父母双方应该享有平等的探视权利,不应该因为父母的身份或经济条件等因素而限制探视权。
探视权的具体内容和频率,最好是通过双方的协商确定,并且协商的结果应该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执行。如果一方违反探视协议,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