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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孩子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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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3/18 21:36:24 阅读次数: 47
       民法典孩子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是由双方协议确定的。

  一般来说,如果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由法院判决。

  在具体数额的确定上,抚养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但若抚养两个子女,可提高到百分之五十。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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