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所取得所得财产应归属于个人所有,除非依据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将其认定为共有财产。
在此种情形下,若有一方在结婚之前已经完成了购房交易,并已全额支付房款以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则可明确地断定该房产系属该人士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倘若在此之前一方自行承担款项购入房产,但由于某种特殊缘故选择将房产权利予以登记于双方名下,那么此举便等同于向对方赠送该房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这套房产应被视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