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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变更抚养权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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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法律规定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4/29 20:50:09 阅读次数: 13
一、母亲要求抚养孩子该怎么处理
  当母亲要求抚养孩子时,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1.根据我国的《民法典》,抚养权的决定因素主要是基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2.如果母亲想要获得抚养权,她需要证明自己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比如证明对方无力抚养或虐待孩子等。

  3.她也可以尝试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变更抚养权法律规定
  变更抚养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

  1.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等。

  2.如果子女已经超过了八周岁并且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也可以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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