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分割婚前财产可以要回吗 1.在离婚时,关于婚前财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的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不会因为结婚而变为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仍然是个人财产,可以要求归还。
2.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对婚前财产进行了特别约定,将其视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就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3.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缺席离婚财产分割 1.在离婚过程中,如果一方缺席,是否还能分割财产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缺席审判在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时,原则上会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认定。
2.如果被告庭前有书面答辩意见,会按照其答辩意见进行认定,这属于被告的自认。如果没有答辩,则会按照《民法典》婚姻编及其解释的要求进行处理。
3.在实践中,由于被告拒不到庭,对于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人民法院认定的难度较大。一般情况下,会根据子女目前的抚养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而夫妻财产则由原告负责保管。
4.如果被告有异议,可以另行主张。这样的判决既不会影响被告事后再主张权利的诉权,也保持了子女抚养及夫妻财产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5.在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中,原告提供的证据需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核实其证言的真实性。
6.对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在无法查清时,应暂不处理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待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出现后再行处理,以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