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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离婚后女方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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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7/7 12:02:41 阅读次数: 1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此种情景可使女方得以豁免支付抚养费用:

1.若两人达成一致,子女交由男方抚育并女方无需给予任何抚养费用,且无损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女方将得到豁免。

2.女方为抚养费方者若长年患病或者失去劳动力,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确系无法按原来的议定或是判决确定的额度支付抚养费用,然而抚养子女直接的男方若有能力承担,这时女方得以豁免支付。

3.女方作为抚养费方者如因触犯法律罪状而遭受拘禁改造或是进行劳动教育,丧失经济能力以至无力支付其抚养费用on释放后,如身体和经济状况有所改善,仍需按照原先的约定或是判决执行支付。

4.若抚养孩子的男方再次结婚,其后母愿意担负起部分或所有子女抚养费用,此时,负责抚养费支付的女方承担的抚养费用数额可以相对得以降低;

然而,若继母未表示愿意抚养,那么女方的抚养费支付数额不可削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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