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离婚案例离婚案例 → 一对情侣同居25年后分手,起诉争夺摩托车所有权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一对情侣同居25年后分手,起诉争夺摩托车所有权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7/8 10:23:43 阅读次数: 181
海南万宁一对情侣同居25年后分手,因分割一辆摩托车闹上法庭。男方声称该摩托车是自己买的,女方则认为摩托车是两人共同购买,属于同居期间共有财产,且在其名下,理应归她所有。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同居25年,分手后起诉争夺摩托车
女子陈某和男子张某在1998年按照风俗在万宁农村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两人先后生育了一男两女,3名子女现均已成年。
2023年4月16日,两人共同购置一辆价值3000元的爱玛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登记在陈某名下,该车现由陈某使用。
不久后,由于感情出现了裂痕,两人决定分手。在分割共有财产时,陈某认为,自己取得摩托车的全部所有权,起诉到法院要求把车判给自己。
法院:摩托车归女方所有,但要支付给男方经济补偿
万宁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张某于1998年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陈某、张某并非事实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如何处理问题,可认定为共同共有。陈某主张案涉二轮摩托车系其个人收入购买,但未提供付款记录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基于陈某主张案涉二轮摩托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故可认定案涉财产为陈某与张某共同共有。
法院认为,现两人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可协商如何分割财产,陈某主张双方已约定案涉二轮摩托车归其所有,但既未向法院提供相关约定证明,张某未到庭,无法证明陈某所主张的事实。陈某主张分割案涉二轮摩托车,考虑到该车辆注册登记在其名下,现也由陈某使用,陈某主张案涉二轮摩托车归其所有,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陈某应给予张某一定的经济补偿,结合购车的时间、价格及车辆折损程度,法院酌情认定陈某应给付张某经济补偿450元。
据此,万宁法院判决摩托车归陈某所有,陈某支付张某经济补偿450元。
律师说法:同居期间最好明确约定财物归属和分割方式
恋爱是人生中最美好的事情之一,但是当恋情走到尽头,分手成为不可避免的结果时,双方往往会面临一些财产纠纷,尤其是涉及共同财物的分割问题。如果双方不能友好协商,甚至出现一方擅自扣留或占用共同财物的情况,就可能引发诉讼。
对此,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表示,依据现有法律,车辆所有权通常遵循登记原则,即车辆归登记证书上所载明的所有人所有。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即便是同居关系,但车辆登记在一方名下,法律上该车辆属于登记的一方。不过,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对车辆购买有出资或其他形式的贡献,比如双方有协议约定车辆为共同财产,或者能提供财务转账记录、共同还款证明等证据,那么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未登记一方可能有权要求分割该共有财产。
李娇萍介绍说,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的计算和分割主要遵循约定优先、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债务处理、协商解决5个原则。如果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书面或口头约定,应首先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各自名下的个人财产,包括同居前的财产、因个人原因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以及明确赠与个人的财产,一般归各自所有,不予分割;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的财产,以及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通常视为共同共有财产。这部分财产应根据双方的实际贡献、同居时间、生活习惯等因素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如果财产已经混同,难以区分各自的份额,可能会按照等分原则处理,除非有证据表明应该按特定比例分配;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是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不论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产生的,通常视为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或连带责任承担。
李娇萍表示,在双方分手后发生财产纠纷时,首先鼓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是最简便快捷的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决。特别是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将更多地参考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原则,而非自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娇萍提醒,在实践中,往往很难界定双方是否按照夫妻方式共同生活,以及各自对共同财物的实际贡献比例。因此,在未婚男女双方交往期间,最好能够明确约定或者书面记录他们对共同财物的归属和分割方式。这样可以避免在分手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记者陈敏)

上一篇:调解离婚纠纷案后,法院发出关爱提示书!法官:把离婚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小
下一篇:起诉离婚开庭男方不出庭怎么办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