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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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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孩子选择抚养权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7/10 9:51:46 阅读次数: 193
一、离婚后孩子可以自己生活吗
  在离婚后,孩子是否可以自己生活,这个问题涉及到了法律、道德以及实际可行性等多个方面。

  1.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孩子在离婚后并不能完全自主地选择自己生活,而是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抚养和照顾。

  3.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和独立性的增强,他们可能会表现出一定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意愿。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可以完全脱离父母的监护和照顾。

  4.实际上,即使孩子已经成年,父母仍然有对其进行监护和教育的责任。因此,即使孩子表达出自己生活的愿望,父母也需要综合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做出合理的安排。

  5.让孩子自己生活可能存在诸多风险和隐患。例如,孩子可能缺乏必要的生活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容易受到不良信息和环境的影响,甚至可能陷入危险境地。

  因此,父母在决定孩子是否可以自己生活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

  二、孩子选择抚养权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要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如果子女自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在实际操作中,孩子选择抚养权的过程并非简单明了。

  (1)孩子需要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和判断力,才能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决定。

  (2)父母双方需要尊重孩子的意愿,并在协商过程中充分考虑孩子的感受和需求。

  (3)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就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孩子的利益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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