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方拒绝探望子女的应对措施 若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在裁决书中得以明确认定,当事人便可依据裁决书中的相关规定行使其探视权利。
然而若对方未能履行协助之责,当事人有权将此事诉诸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便让法院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具有协助义务之人处以拘留或罚款等法律制裁。
倘若是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并未赋予离婚当事人探视子女的权利,那么他们亦可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给予探视权,而法院会界定具体的行使方式、时间及地方等细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一方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如何妥善处理? 若遇对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用之情况,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抚养未成年子女乃父母所负法定责任,尚未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双方,均需尽到履行这一责任的义务。
凡未成年子女皆享有请求父母给予抚养费的合法权利。
倘若经由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被告仍未依照判令履行其抚养义务,您即可向该庭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