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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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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诉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方法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12/31 14:51:30 阅读次数: 29

1.首先需明确住房购买时间,如在婚姻缔结前购置,则属于购房者的个人婚前财产,配偶方无权享有。

反之,若在缔结婚姻后购得房产,纵使仅有其中一人之名,亦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应予以平等分割。

2.若房屋系在婚后购置,即便登记在一人名下,仍属夫妻共有财产,应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配。

3.然而,无论房屋系婚前抑或是婚后购买,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了房贷还款责任(无论另一方是否有经济收入或实际参与还款),那么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其增值部分,都应由夫妻双方平均分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诉讼中涉及的房产问题如何妥善处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该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那么在面临离婚之时通常情况下会进行平均分配。

其次,若房屋属于一方于婚前单独所有,又不存在任何特别约定的话,此种情形离婚时将不能对此房产进行分割。

最后但并非最次,同样是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在婚前购置且婚后共同承担贷款义务的房地产类资产,其处置权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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