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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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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怎么才有法律效应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1/14 10:27:52 阅读次数: 21
离婚协议书要想具备法律效力,需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条件:

其一,双方自愿。

这意味着协议必须是双方内心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任何一方被欺诈或受到胁迫的情况。

只有在双方都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所签订的协议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二,内容合法。

协议的内容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在财产分割方面,不能将属于公共财产或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

在债务承担上,不能让一方承担不属于自己的债务。

其三,明确约定。

对于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探视权等重要事项,必须明确地进行约定,不能模糊不清或存在歧义。

这样可以避免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和争议。

其四,签字盖章。

双方需要在协议上亲自签字,并加盖双方的印章或指印,以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双方的认可。

签字盖章是协议生效的重要环节,缺一不可。

其五,办理登记。

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才生效。

如果未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协议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总之,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合法、明确的基础上,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其法律效力,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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