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合起诉离婚,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才会准予离婚。依据《民法典》,有以下情形可认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此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破坏婚姻关系基础。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益,对家庭关系危害极大。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不良恶习难以改正,影响家庭正常生活。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夫妻分居且是因感情问题,达到一定期限可反映感情状况。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判断,不单凭某一点认定。
因感情不合申请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
协议离婚时,无需提供感情不合证明,需准备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若诉讼离婚,要提供能证明感情不合的证据。比如分居证明,可由居委会、物业等开具居住证明,证明双方已分居满两年;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能体现双方矛盾冲突的电子数据;报警记录、医院诊断书等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材料;双方关于感情问题的通话录音、短信等也可作为辅助证据。凭借这些证据及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